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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鉴定人协会会员权益维护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7-12-21

四川省司法鉴定人协会会员权益维护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51014日由四川省司法鉴定人协会
  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会员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设立四川省司法鉴定人协会会员权益维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性质是四川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的内设机构,是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司法公正。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本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与协会常务理事会任期相同。
委员会组成人员从会员中推荐,本届常务理事会秘书组提出候选名单,经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产生。
     第五条 本委员会接受四川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常务理事会的监督管理,依照《章程》和本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宣传司法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障会员依法执业。
    (二)负责与有关单位协调,解决会员在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遇到的问题,保障会员依法执业。
    (三)开展司法鉴定维权活动评选、推荐优秀的司法鉴定维权机构及优秀的司法鉴定维权人。
    (四)开展司法鉴定权益维护现状调查和发展趋势的研究,组织编制有关司法鉴定维权材料,向协会代表大会及常务理事会提出相关建议。
    (五)协调解决当事人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六)制定司法鉴定人的维权教育培训规划,开展司法鉴定人维权教育、培训。
    (七)依照《章程》承办协会代表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本委员会开展工作必须的活动经费,由会费列支。
     第九条   本工作规则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一条 对本工作规则的修改和废止,须经本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报协会本届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四川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第一届常务
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