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纪律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5年10月14日由四川省司法鉴定人协会
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秩序和纪律,保障会员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根据《四川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设立四川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纪律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性质是四川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内设机构,是在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对会员进行纪律教育和纪律处分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正常秩序,保障行业公平竞争,对会员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促进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本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与协会常务理事会任期相同。
委员会组成人员从会员中推荐,本届常务理事会秘书组提出候选名单,经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产生。
第五条 本委员会接受四川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常务理事会的监督管理,依照《章程》和本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按照《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要求进行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和监督,宣传司法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接受当事人投诉和会员的情况反映,协调处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问题,协调处理会员单位之间的矛盾和问题。
(三)按照《章程》的规定,对违反《章程》的行为进行调查,作出处理决定。
(四)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会员违反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五)开展司法鉴定行风评议、推荐表彰作风优良的司法鉴定人及优秀的司法鉴定机构。
(六)开展司法鉴定行风现状及发展变化的研究,组织编制有关司法鉴定行风监察的相关材料,向协会代表大会及常务理事会提出相关建议。
(七)制定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培训规划,开展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和培训。
(八)依照协会《章程》承办协会代表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本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本委员会开展工作必须的活动经费,由会费列支。
第九条 本工作规则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一条 对本工作规则的修改和废止,须经本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报协会本届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四川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